婚房分割引发争议  产权登记明确归属

新闻要闻 2025-09-15 00:24:01 655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吴同桐

近日,婚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分割因一套“婚房”的争议家无二主网归属争议,曾经的 产夫妻对簿公堂。该案再次向公众明确,权登确归房产归属认定,记明产权登记是婚房核心依据。

李女士与吴先生原系夫妻,分割2022年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争议离婚协议约定, 产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权登确归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需向女方支付18万元补偿金。记明然而,婚房家无二主网约定的分割履行期届满后,吴先生却迟迟未支付补偿金,争议李女士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吴先生推翻离婚协议约定,主张案涉房产系婚前父母全款购置,登记在父亲名下,属父亲个人财产,李女士无权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补偿的条款自然无效。李女士则反驳:这套房屋是吴先生父母为两人结婚准备的婚房,婚后夫妻长期在此居住,且共同承担物业费、暖气费等开支,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需按协议支付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由吴先生的父亲在婚前全款出资购买,且不动产登记一直落在其父亲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吴先生父亲个人财产,并非李女士与吴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两人婚后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且承担了部分生活开支,但仅凭居住和支付费用的事实,不能直接认定夫妻双方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离婚时,双方均无权分割吴先生父亲名下房屋,离婚协议中关于该房屋的补偿约定无效。故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产所有权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是确定所有权的核心依据,并非以是否作为婚房或长期居住等事实作为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时,若未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赠与夫妻双方,离婚时易引发争议。涉及大额财产时,应通过书面约定或产权登记明确权属,能减少婚姻中的财产纠纷。

(责任编辑:李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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